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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科恒股份3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恩先生

  6、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8,862,8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337%。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3,286,8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6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5,576,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686%;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576,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3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7,710,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2%;反对72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7%;弃权4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00%;反对72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346%;弃权4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54%。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7,710,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2%;反对72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7%;弃权4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00%;反对72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346%;弃权4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54%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708,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22%;反对729,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7%;弃权4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1,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824%;反对729,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122%;弃权4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54%。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7,710,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2%;反对72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7%;弃权4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00%;反对72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346%;弃权4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54%。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680,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1%;反对73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6%;弃权4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71%;反对73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433%;弃权4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96%。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680,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1%;反对73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6%;弃权4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71%;反对73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433%;弃权4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96%。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710,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2%;反对72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6%;弃权4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00%;反对72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19%;弃权4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81%。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710,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2%;反对72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6%;弃权4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00%;反对72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19%;弃权4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81%。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慧琳律师、徐发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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