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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5-023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事持有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减持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市同聚同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同聚”)持有公司股份13,747,0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46%,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23年5月4日起上市流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治家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853,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89%,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23年5月4日起上市流通。

  公司副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刘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74,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3%,其中3,044,260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21年4月30日起上市流通。另外30,000股为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同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治家先生,公司副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刘健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厦门同聚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2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34%;黄治家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5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66%;刘健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80%。

  上述减持计划将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来自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同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治家先生,公司副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刘健先生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减持计划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注1:上述股东在过去12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注2:厦门同聚减持股份情况系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因此减持计划披露日期不适用;

  注3:因操作失误,刘健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际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709,784股,超出计划减持数量9,784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91号)后,刘健先生已将超出减持计划数量减持的9,784股全部购回。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事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5%以上股东厦门同聚承诺如下:

  1、在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本单位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数量的20%,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数量的40%。

  2、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治家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上述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治家承诺如下:

  1、在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本人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数量的20%,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数量的40%。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健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上述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刘健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亦无相关重大负面事项及重大风险。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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