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5-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06月0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06月03日以邮件或者书面形式送达。会议由董事长于群力先生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06月07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 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6月07日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6月0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4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5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05.66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49,594.34万元,已于2020年4月2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用和发行手续费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51.89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9,442.4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9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0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拟通过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浙江交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
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浙江交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实施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前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3:浙江交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
丙方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浙江交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1041060004733832 ,该专户仅用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浙江交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三条 1.按照资金监管的要求,甲方1、甲方2将资金统一存入由甲方3在乙方所开立的账户,以此账户为监管账户。2.甲方承诺资金必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监管账户进出,不挪作他用,不化整为零。3.资金监管原则:(1)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经过甲方审批通过的资金使用审批材料,乙方仅对审批材料上甲方的盖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本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乙方审核无误后对外付款;(2)支票等结算凭证需注明不转让,必须向开户行提示付款,若未交至开户行,所引起的退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3)监管账户不得开设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不允许通存通兑,可开通网银,通过网银发起的转账申请需落地乙方审核;(4)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4.若甲方未按本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资金使用或有资金挪用现象,乙方应及时向丙方通报。
第四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五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06月0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