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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5-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5,373,300股。因此,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124,299,05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5,373,300股后的5,098,925,7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分配比例,即:336,529,099.962元=5,098,925,757股×0.066元/股。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股=336,529,099.962元÷5,124,299,057股×10股=0.656731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0.0656731元。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656731元/股。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变动后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基数实施权益分派,并按照上述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5,373,300股。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124,299,05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5,373,300股后的5,098,925,7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自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发生变化,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99.25万股,公司股本总额由5,126,291,557股变更为5,124,299,057股。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以固定比例方式分配,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且实施时间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不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124,299,05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5,373,300股后的5,098,925,7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94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32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6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7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7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实际分派现金红利时,“分”以下金额,即小于0.01元的金额,作舍尾处理。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7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对于投资公司于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派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GDR分红收入后,如GDR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于2025年7月14日通过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GDR投资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25,373,300股股份不参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分配比例,即:336,529,099.962元= 5,098,925,757股×0.066元/股。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股=336,529,099.962元÷5,124,299,057股×10股=0.656731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0.0656731元。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656731元/股。

  2、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根据公司发布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将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进行,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3.4450元/股,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根据公司发布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根据要求进行调整,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关于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

  目前,公司正在实施回购股份方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因此,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将由不超过人民币9.93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86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93元/股-每股现金红利0.0656731元/股≈9.86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5年7月4日(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咨询联系人:潘骅、何阳、朱鹏云

  咨询电话:0755-33386666

  传真电话:0755-33895777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5-07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随着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林美”)经营规模的增长,在把控公司整体的合理负债率与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为保证公司生产与经营的资金足量,有效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有效实施,公司因原有授信额度到期以及新增资金需求,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64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主要用于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银团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资金交易、融资租赁等业务,由公司全资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上述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963,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五年,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57%。

  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的议案》,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人民币1,648,000万元在上述审议额度范围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注册资本:512,429.905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20层2008号房(仅限办公)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二次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生态环境材料、新能源材料、超细粉体材料、光机电精密分析仪器、循环技术的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咨询与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不含危险品,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超细镍粉、超细钴粉的生产、销售及废旧电池的收集与暂存(由分支机构经营)。塑木型材及铜合金制品的生产、销售及废线路板处理(由分支机构经营);废旧金属、电池厂废料、报废电子产品、废旧家电、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回收、处置与销售(以上经营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以上经营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

  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林美(江苏)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格林美全资下属公司。

  被担保人格林美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格林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额度、品种、期限、担保方式以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最终同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在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四、本次全资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故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与经营的资金足量,有效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有效实施,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3,172,888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3.3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597,757.74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2.25%,其中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31,367.71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1%)外,其余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

  包含本次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173,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0.38%;下属公司为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79,758.82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2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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