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5-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5年7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源浩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其中4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已完成1,098,840股归属,并已于2025年6月23日上市流通,公司股份总数由400,001,000股增加至401,099,840股。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事项无须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和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二)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现行的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三)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现行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四)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现行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五)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同意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六)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报送<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为实施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5-060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价格不超过97.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15)。
二、 回购实施情况
1、2025年4月9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95,88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46.50元/股,最低价为41.63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20,598.55元(不含交易佣金等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已届满,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403,62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53.50元/股,最低价为41.63元/股,回购均价为49.62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27,085.97元(不含交易佣金等费用),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的回购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即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3、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4、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5、由于回购股份后,公司特别表决权比例会相应提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以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12日、2025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黄源浩先生合计持有的83,550份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转换后其持有的特别表决权比例与转换前一致,仍为56.6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完成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及《关于完成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三、 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5年4月9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回购股份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15)。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新增股份存在以下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张丁军先生于2025年6月16日归属股票31,2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78%;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陈彬先生于2025年6月16日归属股票24,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60%;公司董事会秘书靳尚女士于2025年6月16日归属股票19,2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4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正常实施进程中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 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计34,032,240股已于2025年7月7日起上市流通。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新增股份已于2025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五、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累计回购股份403,622股,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均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股份自过户至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将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择机出售,届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三年内出售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5-059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成就,已于2025年6月16日完成归属登记,共计1,098,840股,该部分股票均为普通股,并于2025年6月23日上市流通。据此,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由400,001,000股增加至401,099,840股。本次归属新增股本人民币1,098,840元,即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099,840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401,099,840元。
公司结合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情况,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负责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事项无须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5-061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5,000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25万元,共计5,0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因被侵害专利权而提请获得赔偿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深圳市光鉴科技有限公司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03民初7657号)。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36270G
法定代表人:黄源浩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高新北一道88号奥比科技大厦2001
被告:深圳市光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XKL6J
法定代表人:朱力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社区车公庙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九层1905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2017XXXXXXXX.5号的中国发明专利所有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长期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将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2017XXXXXXXX.5号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模具和治具;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 5,000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25万元,共计5,025万元;
3、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尚不能预测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因被侵害专利权而提请获得赔偿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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