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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5-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塑管”)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阅海支行)、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钢管”)向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宁夏分行)的借款事项提供了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5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公司同意向持股超过5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人民币11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5年4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年5月15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公司2025年召开的第六十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向宁夏银行阅海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意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向国开行宁夏分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由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在股东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00年04月29日

  ② 住所: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56号

  ③ 法定代表人:鱼江涛

  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塑钢管件的制造与销售;PERT保温管的生产、销售;钢筒管的制造与销售,内热熔结环氧防腐管道、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的制造与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⑦ 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05%),宁夏明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8.95%)。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20年03月02日

  ② 住所:青铜峡市大坝镇青龙管业厂院内办公楼二楼208号房

  ③ 法定代表人:陈尚斌

  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及管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⑦ 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3.50%)、宁夏汇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4%)、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2.5%)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二)保证范围与债权限额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其与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宁夏银行阅海支行)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贷款期限1年。

  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国开行宁夏分行)

  (三)保证方式

  1、本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宁夏银行阅海支行)

  2、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国开行宁夏分行)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宁夏银行阅海支行)

  2、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国开行宁夏分行)

  (五)其他具体内容以相关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并且以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以上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宁夏塑管和宁夏钢管经营具有稳定性,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综上,公司对以上子公司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71,596.12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9.0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38,021.02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5.4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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