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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ST宝鹰        公告编号:2025-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肖家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46,837,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60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5,174,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5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1,663,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49%。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3人,代表股份101,663,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4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2人,代表股份101,663,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49%。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旦华复能(珠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5,046,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1%;反对1,6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7%;弃权1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872,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85%;反对1,6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2%;弃权1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3%。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4,659,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2%;反对1,7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2%;弃权38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484,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70%;反对1,7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9%;弃权38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1%。

  李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4,790,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4%;反对1,7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6%;弃权3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615,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59%;反对1,7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3%;弃权3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655,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53%;反对1,6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6%;弃权3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655,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53%;反对1,6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6%;弃权3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1%。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5,174,413股,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提供担保及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660,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98%;反对1,6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9%;弃权3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660,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98%;反对1,6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9%;弃权3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5,174,413股,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凌一律师、陈珍琴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ST宝鹰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5年8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与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为:李鹏先生、肖家河先生、古朴先生、徐小伍先生、张亮先生,通讯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穆柏军先生、黄黎黎女士、高刚先生,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吕海涛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吕海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吕海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李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次董事长选举完成后,李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2、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吕海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职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调整后成员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鹏先生;委员:肖家河先生、穆柏军先生。

  (2)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亮先生;委员:李鹏先生、徐小伍先生。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ST宝鹰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吕海涛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吕海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吕海涛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目前,吕海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吕海涛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吕海涛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与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李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次董事长选举完成后,李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6日

  附件:李鹏先生简历

  李鹏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东北大学土木工程专业,建筑工程管理正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现任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珠海斗门大横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珠海大横琴城投建设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珠海大横琴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公司董事长、董事。

  截至目前,李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党总支书记、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珠海斗门大横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珠海大横琴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以及在珠海大横琴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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