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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5-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孔建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孔建明先生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本次选举完成后,变更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不再担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构成人员不变。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孔建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2001年至今历任威高股份哈尔滨办事处业务员、重庆办事处主任、华东区经理、威高新生公司总经理;2023年3月至今任威高骨科副总经理,2024年4月至今任威高骨科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孔建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孔建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5-038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威海市旅游度假区香江街26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敏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龙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林青女士出席会议;

  4、 公司高管、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君全、于潇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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