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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科恒股份3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恩先生

  6、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8日(星期一)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4,891,0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94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1,776,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6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9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114,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90%;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9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114,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9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52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19%;反对259,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3%;弃权10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1,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71%;反对259,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68%;弃权10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1%。

  关联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0,075,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02%;反对1,940,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3%;弃权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18%;反对1,940,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29%;弃权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4%。

  关联股东唐芬女士、黄英强先生、范江先生及丁雪梅女士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周奋律师、王欢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2)公司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打印件、扫描件,书面文件的签字及盖章均真实,所有复印件、打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4:30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科恒股份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恩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9月15日9:15 - 9:25,9:30 - 11:30,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 -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296人,代表股份共计94,891,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41%。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年9月8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共91,776,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51%。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90人,代表股份3,114,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9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2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19%;反对259,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3%;弃权10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075,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02%;反对1,940,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3%;弃权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远兵

  承办律师:周  奋

  承办律师:王  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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