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5-09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松辉”)系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和解协议涉及的金额:26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已撤回起诉。赣州松辉将按和解协议支付工程款,原告则将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789327562
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环一路
被告: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7HPJEM28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工业园区九二氟盐化工产业基地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及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全资子公司赣州松辉收到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传票【(2025)赣0733民初2899号】,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赣州松辉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等人民币3,412,025元,并承担诉讼费与保全费。截至2025年8月19日,赣州松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一般户)已被冻结,冻结金额3,412,025元。
本次诉讼系赣州松辉与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签订了7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014万元;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赣州松辉存在剩余3,203,745元工程款未支付的情形。
赣州松辉未支付部分剩余工程款的原因系一是原告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原告授权同意的前提下赣州松辉已代为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但至今原告仍有部分农民工工资未结清;二是原告承接的工程项目质量存在部分不合格现象,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及付款条件;三是上述七份合同均约定预留验收尾款,部分尾款未支付属于正常履约情况。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一)双方和解情况
鉴于赣州松辉已按合同约定周期支付了前期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因原告未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且原告已按时足额发放所有农民工及劳务人员工资,不存在拖欠情况。基于以上事实,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甲方(被告):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原告):中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1)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5年9月22日,案涉七份合同所涉全部工程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为人民币260万元(含质保金)。该尚欠的260万元工程款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支付。
(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会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甲方的财产保全措施。甲方于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撤诉裁定书且账户实际解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200万元工程款。
(3)乙方应当积极履行施工单位的职责,积极履行、配合办理“五方验收” 、联合验收手续,甲方将会提前3天通知验收事项,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及到场配合验收。
(4)因乙方目前仍然拖欠检测单位的材料检测费、报建相关的资料员费用等相关费用,部分建筑单体需要乙方联系第三方公司出具《城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为加快验收进度,乙方应于收到前述200万元款项后15日内付清该等第三方款项,并积极组织、配合“五方验收”及联合竣工验收。
(5)甲方于取得所涉工程的联合验收批复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尾款人民币60万元。
(二)原告撤诉情况
原告中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近日,赣州松辉收到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2025)赣0733民初28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808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08元,由原告中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38,616元,本院予以退回16,808元。
(三)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赣州松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一般户)3,412,025元资金已解除冻结。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因双方就工程验收、尾款支付条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事项存在分歧。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已撤回起诉。赣州松辉将按和解协议支付工程款,原告则将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5-094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3号文核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29.9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6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47,018,905.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551,581,094.3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业字[2017]15377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的开立及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经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事宜,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规定,公司子公司松岩新能源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补流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021110001143149,截至2025年9月1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行健、吴武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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