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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66号1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兆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4人,代表股份70,432,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放弃股东大会表决权,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的44.3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22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代表股份54,991,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5,440,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0人,代表股份240,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33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代表股份1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228,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78,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153,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286%;反对153,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1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78,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8%;反对15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949%;反对15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55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77,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15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38%;反对15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556%;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78,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8%;反对15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949%;反对15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55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77,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8%;反对153,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128%;反对153,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1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3%。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76,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4%;反对153,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880%;反对153,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6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3%。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77,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4%;反对15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791%;反对15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55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3%。

  2.0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77,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4%;反对15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791%;反对15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55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3%。

  2.08、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42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10,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54%;反对10,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9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3%。

  3、审议通过《关于职工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419,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10,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28%;反对10,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03%;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罗晋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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