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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商品期货及衍生品、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6-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注:上述商品、外汇套期保值共用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20亿美元额度以及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9.35亿元人民币及7.63亿元美元额度,其中商品套期保值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20亿元人民币,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及权利金上限7亿元人民币。

  ●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5月2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实际需要,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20亿美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2026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的议案》。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公司同意套期保值业务增加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多晶硅、碳酸锂、铜、铝、锡、白银等商品品种,与外汇套期保值共用额度。

  ●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所有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但业务操作仍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审慎操作,防范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因公司储能业务合同从签署到交付的时间范围在6-15个月之间,且合同均在期初确定价格,为有效降低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多晶硅、碳酸锂、铜、铝、锡、白银等商品品种)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确保产品按时交付、控制产品成本、确保项目的销售利润,公司拟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增加开展原材料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与外汇套期保值共用额度。

  (二)调整后的交易金额

  调整后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与外汇套期保值共用股东大会已审批额度,其中: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单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即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三)调整后的资金来源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客户及其相关方为对冲价格风险而支付的套期保值保证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四)调整后的交易方式

  (1)交易工具:使用期货、期权、衍生品等方式进行套期保值。

  (2)交易品种:商品期货及衍生品的交易品种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多晶硅、碳酸锂、铜、铝、锡、白银等品种的期货、场内期权、场外衍生品(含场外期权)等业务;外汇套期保值,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结算货币,包括以下业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各产品组合业务等。

  (3)调整后的交易场所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的期货和场内期权业务的交易场所在广州期货交易所。公司通过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期货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非关联方机构)进行场外衍生品(含场外期权)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交易业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与具备业务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交易场所包括场内和场外。

  (五)交易期限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原材料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二、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5月2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实际需要,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20亿美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的议案》,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公司同意套期保值业务增加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多晶硅、碳酸锂、铜、铝、锡、白银等商品品种,与外汇套期保值共用额度。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

  公司开展原材料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及衍生品行情变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2)流动性风险:期货及衍生品投资面临流动性风险,由于离交割月越近的合约交易量越少,面临近期月份仓位较重时实施平仓交易的满足性风险。此外,不合理的衍生品的购买安排可能引发公司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3)资金风险: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4)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措施: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期货、场内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且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多晶硅、碳酸锂、铜、铝、锡、白银等商品期货品种。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将只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非关联方机构)开展,不会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2)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将按照合同及库存材料周期作为开仓合约依据,同时将严格按照套期保值方案,合规操作,及时申请套保头寸,做好仓位管理,控制好持仓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资金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4)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有关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制度要求,不断加强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健全和强化内部业务监管、审批及授权机制,组织业务关联岗位衔接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提升业务能力,增强风险管理及防范意识。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5)技术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充分利用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以期货和衍生品端损益对冲现货端价格波动、汇率波动、利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稳定盈利水平,提升公司防御风险能力。同时,公司已就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审慎、合法、合规地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执行,合理进行会计处理工作,对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和列报披露。

  五、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调整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是为了有效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确保产品按时交付、控制产品成本、确保项目的销售利润。公司针对有关套期保值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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