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2026-016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选举陈燕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附后)。陈燕女士将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其他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陈燕女士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选举职工董事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陈燕女士简历

  陈燕,女,1972年9月生,本科学历。曾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截至目前,陈燕女士持有公司股份965,000股,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2026-015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20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新县将军路666号羚锐制药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熊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2、 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9、10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红明、李星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